首页» 资助政策

中国天天色天天(北京)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25-09-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二者旨在激励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为规范我校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管理工作,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教财〔2024〕181号)等文件要求及学校奖学金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在我校全日制二、三、四年级本科生以及二年级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评选。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二、三、四年级本科生以及二年级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含预科、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有资格申请国家助学金。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科生国家助学金。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以综合测评排名为主,同时兼顾学习成绩、班级活动、社会工作等方面的具体表现。

第二章  资助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2500-5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2-3档。如遇资助标准调整,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四条 凡在学校正式注册的学生具备以下条件,均有资格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无故欠缴学校费用者除外):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的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要位于专业前10%(含),必修课优良率达到85%以上,同时参评学年度所有课程没有不及格情况。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且参评学年度所有课程没有不及格情况,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者,也可申请,但需提交证明材料,并经学校审核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6.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在满足当年度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础上,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和必修课程的优良率达到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中二等奖学金(含)以上的评选标准,即综合测评位列专业前35%,必修课优良率达到70%以上,同时参评年度所有课程没有不及格情况;

7.在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等方面特别突出;

8.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和社会公益活动;

9.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质健康测试及格。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要在满足第四条前四款的基础上,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当年度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2.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第三章  评审

第六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处、财务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成员,负责奖学金和助学金的评选、审核、公示、上报、发放和学生申诉等工作。各学院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辅导员代表、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选工作组,负责具体评审工作。

第七条 评审程序

1.每学年评审一次,在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评审;

2.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指标,按参评人数比例下发到各学院;

3.学院向所有学生公开评选要求和评选指标,学生向本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申请表》;

4.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学院根据分配的名额确定合格学生名单,在学院内部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有关材料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名单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10月31日前,将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报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11月1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结果报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6.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进行复审,提出本校当年享受国家助学金初步名单和资助档次,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名单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11月10日前,将国家助学金政策落实情况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四章  发放、管理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经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最终获奖名单报学校财务处一次性发放。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国家助学金按月足额发放受助学生手中;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 学校向国家奖学金获得者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颁发“三好学生”荣誉证书,同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纳入学校奖学金统筹范围的校内其他优秀学生奖学金不可兼得。

第十一条 各学院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2025年第7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修订)》(中石大京学〔2019〕1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