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根据《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8号)有关文件精神和经办行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学生资助工作的具体实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旨在帮助普通高等学校中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以保证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是指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向全日制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学生发放的,以个人信用为保证,在校期间由国家财政给予100%贴息,毕业后由贷款学生本人承担利息的人民币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由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的助学贷款,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 (市、区)办理。
第四条 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同一学年不得重复申请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只能选择申请办理其中一种贷款。本科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20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25000元。如遇申请贷款额度调整,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预科生)、研究生。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我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经办银行是中国银行北京昌平东环路支行,上级主管部门是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七条 学校成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助学贷款办公室),负责我校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组织工作。助学贷款办公室隶属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各学院学生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申请及初审等有关工作。
第八条 助学贷款办公室的职责:
1.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和修订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办法;
2.代表学校与经办银行及时协商解决贷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3.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宣讲,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并根据贷款经办银行要求编制《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信息表》,以电子文档和书面形式与学生贷款申请资料一并送交经办银行;
4.负责召集组织借款学生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借款合同,办理还贷确认等相关手续,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贷款的发放和贷后管理工作;
5.负责全校学生贷款情况有关数据的整理统计,编制年度报表,整理保存各种统计数据和相关资料;
6.负责建立、管理学生贷款记录;
7.及时统计并向经办银行提供学生的学籍异动或其它影响贷款发放或贷后管理的有关情况,包括休学、转学、退学、就业、出国(境),伤残、失踪、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等;
8.对学生加强诚信教育,引导学生树立信用意识;
9.配合经办行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录入回执、维护信息、毕业确认等相关工作;
10.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专人负责本院国家助学贷款的日常组织和实施工作,进行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宣讲,负责本院申请贷款学生的材料收集、资格审查、手续办理等贷款申请工作,对申请贷款学生的资格及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监督学生按贷款合同确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2.及时、准确地向助学贷款办公室报送申请人的有关材料;
3.负责本院贷款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及相关贷款材料的存档工作,建立贷款学生信息库,协助助学贷款办公室进行贷款学生的贷中管理工作;
4.负责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借款合同,办理毕业前的还贷确认等有关手续;
5.及时向助学贷款办公室提供贷款学生的有关情况(包括休学、转学、退学、就业、出国(境),以及伤残、失踪、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等);
6.做好贷款学生的教育管理,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引导学生树立信用意识,加强对贷款学生的监督引导,督促贷款学生合理使用贷款,毕业按时还款,珍惜信用记录;
7.协助学校建立健全贷后管理体系,建立贷款学生的诚信档案和个人贷款档案,完善贷款学生的毕业联系信息库;
8.完成学校交办的其它有关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事宜。
第三章 申请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十条 申请贷款的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预科生)、研究生。
第十一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努力学习,学习成绩较好,能正常完成学业;
5.在校学习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难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
6.学校及经办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四章 贷款的申请与初审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国家助学贷款,且须在新学年开学后1个月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2.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和同意申请贷款的书面证明);
3.学校及经办银行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十三条 各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对学生贷款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查,根据学校核定的贷款计划指标确定贷款学生,将申请贷款学生有关材料报送助学贷款办公室进行复审。
第十四条 助学贷款办公室对初审确定的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编制《中国天天色天天(北京)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信息表》,经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集中送交经办银行审核。
第五章 贷款的审批与发放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管理方式。经办银行对贷款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后,各学院协助助学贷款办公室组织学生统一签订《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书(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经办银行对《借款合同》等有关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经办银行在规定时间内将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划入学校指定的账户。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还本宽限期为5年。借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可申请办理贷款展期,要求在毕业前30日向助学贷款办公室提出展期申请及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
第十九条 借款学生在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应及时向经办机构(学校助学贷款办公室或组织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县级教育部门)提供书面证明,经办机构审核后,报经办银行确认,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向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由经办机构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第二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70个基点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借款合同》一经签订,原则上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借款学生在校期间有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或出现转学、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按借款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属商业贷款,借款人应按照签订《借款合同》时约定的还款方式和还款时间归还贷款本息。不能按期偿还的,经办银行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二十三条 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必须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填写《还款协议》。对不办理还贷确认手续,不按要求提交有关材料的毕业生,学校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并暂缓为其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第二十四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应按照《借款合同》要求,每年至少与经办银行联系一次,及时向经办银行和学校报告变动后的单位、联系地址和最新的通信方式,确定还款方式等情况。各学院要及时将借款人的去向、变动情况以及联系地址等情况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后告知经办银行。
第二十五条 贷款学生还款,可直接向所在中国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中存款,由中国银行各营业机构直接划转,冲销学生欠款。毕业后到异地工作的借款学生,也可采取直接汇款到贷款经办银行的方式归还贷款。
第二十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要切实加强贷款学生贷后管理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和国家保民生、暖民心的重要工程,是学校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弄虚作假,给国家和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者,学校将追究当事人责任并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代偿:
(一)毕业生响应国家号召去中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本息由国家代偿。
(二)毕业生响应国家号召服义务兵役的,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本息由国家代偿。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2025年第7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中国天天色天天(北京)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修订)》(中石大京学〔2014〕1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