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我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 (中办发〔2005〕18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和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学生资助工作的具体实践,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补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 本办法中毕业生是指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笫四条 本办法中列指的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
1.工作地点在县以下(不含县政府所在地)乡(镇、街道);
2.工作地点在县级的乡(镇、街道)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高等学校、公安机关支队级以上(含支队级)等不属于基层单位;金融、通讯、烟酒、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等特殊行业,不属于基层单位。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3.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三章 资助标准、年限及方式
第七条 按本办法确定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八条 每生每年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本科生最高不超过20000元,研究生最高不超过25000元。如遇额度调整,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相关文件执行。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九条 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采取分年度补偿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补偿代偿完毕。
第四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6月至11月集中开展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学生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2.提供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含3年)的就业协议;
3.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到基层单位或生产第一线的工作证明;
证明中应包括就业学生基本信息、就业单位名称、详细地址(写到县政府驻地以下的乡镇、村,并证明属于县政府驻地以下地区)、工作岗位性质、工作年限(大写)、单位证明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4.获得补偿代偿资助资格的毕业生应于每年6月15日前将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当年在职在岗情况证明》邮寄给原所在学院,经审查核实后,可继续享受下一年的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否则视为放弃补偿代偿资格。
第十二条 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程序:
1.学生申请。每年5月底之前,学生向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学院初审。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学生申请材料,确定本院拟获补偿代偿资助学生推荐名单,经公示后于6月10日前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学校评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院上报的补偿代偿资助学生的情况进行汇总和审核(其中补偿代偿资助学生的就业单位是否符合补偿代偿条件由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审核,补偿代偿资助学生的学费由财务处负责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4.上报推荐名单。6月30日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我校获补偿代偿资助学生推荐名单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可在10月底之前将二次分配就业证明(格式及内容见附件2)交至原所在学院,经审核后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11月将第二批补偿代偿资助应届毕业生名单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公布资助名单。学校接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确定的获得补偿代偿资助的学生名单后,及时通知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6.实施资助。在收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拨付的补偿代偿资金后,学校于15个工作日内代为偿还给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或返还给毕业生本人。
第五章 受助学生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毕业生信息数据库。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各学院每年为受补偿代偿资助的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并及时将有关信息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建立与就业单位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定期联系制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各学院负责将毕业生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情况书面通知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负责向毕业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宣传告知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并定期通过电话、信函、走访等方式与就业单位联系,了解和掌握受助毕业生在职在岗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建立毕业生工作情况定期报送制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6月30日前将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六章 违约处理
第十六条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毕业生,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第十七条 违约毕业学生应在自违约之日起30日内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
对于取消学费补偿资格的毕业生,学校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补偿。
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第十八条 对于不及时向学校提出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申请、提前离岗的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毕业生和相关人员,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补偿代偿资助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要切实加强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审核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2025年第7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毕业生赴中西部及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就业资助和奖励管理办法(修订)》(中石大京学〔2019〕1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