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未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的学生在毕业后两年之内可以回校补考,取得所欠学分,为了方便学生补考,经研究决定,本学期对符合回校参加补考条件的学生采取新的考试管理办法,请各院(系、部)遵照执行。
1、由开课院(系、部)负责组织已毕业学生的补考工作,学生按照各开课院(系、部)的要求办理补
考手续;
2、补考的课程范围:凡本学期学校未安排补考的课程;原则上学生须补考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因培养计划变更等原因导致无法补考培养计划规定课程的,学生参加由所在院(系)专业负责人指定的替代课程的补考;
3、开课院(系、部)根据课程学分,为学生开具缴纳学费通知单;
4、学生持缴费通知单,到财务处交费,学生将缴费通知单回执交回开课院(系、部)后补考申请生效;
5、开课院(系、部)安排学生的考试、组织考务等工作,应严格执行学校考试工作的管理规定,在考
试前将毕业生回校补考安排表(考试时间、地点、监考等)报教务科备案;补考结束后,将补考试卷、成绩单等存档,并将成绩单报送教务科一份备案;
6、由于每年十月二十四日(逢非工作日顺延)为授理毕业生补办毕业证和学位证申请的截止日期,
因此,要求各院(系、部)应在此日期之前将成绩单报教务科,以便进行补授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资格审核;
7、学校开学初已安排的补考课程,学生须根据教务处通知安排,在指定的时间到教务科办理登记手
续,由教务处负责考务工作;学生参加由教务处安排的本学期期末考试科目的考试,应根据教务处通知安排,在指定的时间到教务科办理登记手续,由教务处负责考务工作。
8、此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2006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