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部分少数民族职工开斋〈尔代)节放假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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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 根据北京市宗教事务局《关于协助做好2005年开斋(尔代)节工作的函》(京宗字〔2005〕37号)、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对部分少数民族职工开斋(尔代)节放假的通知》(京族字〔2005〕45号)文件精神,2005年11月3日(星期四)是我国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柯尔克孜族、塔塔尔族、保安族、撒拉族、东乡族十个少数民族的传统节曰“开斋(尔代)节”。依照《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及京政发〔1980〕66号文件,“开斋(尔代)节”对以上十个少数民族的职工放假一天,工资照发。 我校上述人员按文件精神执行。教师有课者,可提前到研究生院、教务处办理调课。 特此通知。